09美国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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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

9.1定义

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9.2规则

9.2.1《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简称《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该法规定以托拉斯形式订立契约、实行合并或阴谋限制贸易的行为,均属违法,违者处以5千美元以下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兼科凡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其他任何人联合或勾结,以垄断州际或对外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者,均作为刑事犯罪,一经确定,处罚与上述相同。违反该法的个人或组织,将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9.3案例

9.3.1 美国对华维生素C反垄断指控失败

2005年1月,美国部分客商以价格共谋、形成垄断为由,对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4家主要维生素C生产企业进行指控。之后与另外3家公司达成和解。

2016年-2021年期间,美国原告多次上诉重审。到2021年3月17日,二审法院重新组织开庭审理此案,并于8月10日重审判决。

2021年8月10日,美国地方法院以违反国际礼让原则为由,撤销了地方法院2013年作出的责令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对直接购买者原告三倍损失赔偿1.53亿美元的一审判决,退回案件并指令地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