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美国反海外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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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贿赂

10.1定义

贿赂是建立在给予或接受贿赂人的直接财产或其他特权基础上的非法利益,或得到其他人的同意但并非合法的要求。海外贿赂是指对境外他人行贿。

10.2规则

10.2.1《反海外腐败法》(FCPA)

《反海外腐败法》(FCPA)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利用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认为,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以取得或者保留某种业务的行为属于违法,但必须满足犯罪主体、行贿意图、行贿方式、行贿对象和商业目的的检验等五条内容。

 FCPA制定之前,对于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美国国内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最典型的有: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利用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提高业绩,误导投资者;邮政电信反欺诈法(Mail and Wire Fraud Acts)规定禁止使用邮政、州际、国际长途电讯等手段进行行贿等不法行为;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禁止公司报税时从会计账目中扣减对于外国官方的非法支付;虚假陈述法(False Statements Act),对于向美国官方或官方代理人作出虚假陈述的任何自然人和公司处以刑事处罚。

10.3案例

10.3.1美国指控中国公民海外贿赂官员

2019年3月25日美国司法部指控何志平(音译)参与一项长达数年、价值数百万美元的贿赂乍得和乌干达高级官员的计划,以换取CEFC中国能源有限公司("CEFC中国")的商业优势,判处36个月监禁,罚款40万美元,监禁期满后驱逐出境。2018 年12月,何鸿(音译)被判犯有违反《反海外腐败法》(FCPA)、洗钱和共谋实施同样的罪行。

根据调查,何志平策划并实施了两项贿赂计划,向乍得和乌干达的高级官员支付报酬,以换取CEFC中国的商业优势。在乍得计划中,何志平代表CEFC中国向乍得总统提供了200万美元的现金贿赂,隐藏在礼品盒内,目的是从乍得政府获得宝贵的石油权利。在乌干达计划中,何志平通过纽约的电汇向乌干达外交部长行贿50万美元。何志平还计划向乌干达总统支付50万美元的现金贿赂,并表示愿意通过与他们及其家人在乌干达未来的合资企业中"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