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欧盟反垄断
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
欧盟竞争法,即欧盟反垄断法,包括反垄断方面的条约、理事会规则、委员会规则等。竞争法最早体现在《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即《巴黎条约》中,主要涉及限制竞争、企业集中、不当价格惯例等内容。之后,《罗马条约》主要对限制性商业做法以及滥用优势地位等行为所做的原则性规定以及特别禁止行为。欧共体又根据需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竞争方面的单行法令以及实施细则。
2020年12月4日,荷兰消费者与市场管理局(ACM)称,已经对智能手机支付市场发起反垄断调查。
ACM称已经调研了几家主要大型科技公司,除了苹果、亚马逊、Facebook和谷歌等,蚂蚁集团和腾讯也是被调查对象。这些大型科技公司必须确保他们的平台或者设备适用不同的支付服务提供商。
ACM称,调查将聚焦支付APP对手机设备上的近场通信技术(NFC)功能的访问权限限制。NFC支付功能是欧洲地区主流的手机支付方式,在当地线下实体店中为消费者和商家普遍接受。ACM认为,一些智能手机厂商只允许自己开发商的支付APP连接到NFC功能,这个问题牺牲了创新并会减少消费者和商家的选择自由。根据欧洲法规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实体店的付款方式,如果调查结果确实证明有违规行为,则大型科技公司可能会受到处罚。